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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后当保安猝死物业公司被判赔65万2019年2月27日星期三

时间:2019-02-27 17:04:36  来源:北京保镖    浏览:

  王先生内退后到物业公司当保安,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没给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王先生在工作时猝死,王先生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先生是否属于工亡?……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诉讼,最终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65万余元。

  1958年出生的王先生,是辽阳某公司职工,于2006年7月办理内退手续。2014年8月19日,王先生应聘至大连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也未给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8月28日,王先生在西岗区某公寓门前工作时猝死。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先生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4月2日,北京女子保镖王先生家属向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万余元、丧葬补助金3.6万余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2.6万余元,该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万余元、丧葬补助金3.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工亡职工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亡待遇,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以及王先生属于工亡的事实已经终审判决确认,而王先生在辽阳某公司办理了内退手续,符合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王先生在为物业公司工作时死亡,王先生的妻子放弃继承,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向王先生女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王先生女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万余元、丧葬补助金3.4万余元;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